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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
更新時間:2025/6/24 9:00:11    來源:新華社CNML文字

  新華社北京6月23日電 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提升稅收服務與管理效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統一的稅收環境,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稅信息。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平臺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其他為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所稱從業人員,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以個人名義提供營利性服務的自然人。

  第三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域名、業務類型、相關運營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名稱等信息。

  第四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季度終了的次月內,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體類別和內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聯網平臺內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的從業人員,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或者不需要納稅的,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要報送其收入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規定為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等涉稅事項時已填報的涉稅信息,不需要重復報送。

  第五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涉稅信息報送的數據口徑和標準,通過網絡等方式報送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稅信息報送渠道,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供直連報送、上傳導入等接口服務,并做好政策解讀以及問題解答等咨詢服務。

  第六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核驗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監管需要,對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的涉稅信息進行核查。互聯網平臺企業已對其報送的涉稅信息盡到核驗義務,因平臺內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過錯導致涉稅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聯網平臺企業責任。

  第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務檢查或者發現涉稅風險時,可以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和相關方提供涉嫌違法的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和相關方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內容如實提供。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應當與稅務機關加強涉稅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涉稅信息,稅務機關不得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重復報送。

  第九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規范保存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應當對獲取的涉稅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涉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涉稅信息安全。

  第十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提供涉稅信息;

  (二)瞞報、謊報、漏報涉稅信息,或者因互聯網平臺企業原因導致涉稅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三)拒絕報送、提供涉稅信息。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管理工作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本規定施行前的涉稅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要報送。

  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營利性服務的,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

  第十三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聞編輯: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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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
    2025/6/24 9:00:11    來源:新華社CNML文字

      新華社北京6月23日電 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提升稅收服務與管理效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統一的稅收環境,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稅信息。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平臺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其他為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所稱從業人員,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以個人名義提供營利性服務的自然人。

      第三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域名、業務類型、相關運營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名稱等信息。

      第四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季度終了的次月內,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體類別和內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聯網平臺內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的從業人員,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或者不需要納稅的,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要報送其收入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規定為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等涉稅事項時已填報的涉稅信息,不需要重復報送。

      第五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涉稅信息報送的數據口徑和標準,通過網絡等方式報送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稅信息報送渠道,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供直連報送、上傳導入等接口服務,并做好政策解讀以及問題解答等咨詢服務。

      第六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核驗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監管需要,對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的涉稅信息進行核查。互聯網平臺企業已對其報送的涉稅信息盡到核驗義務,因平臺內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過錯導致涉稅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聯網平臺企業責任。

      第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務檢查或者發現涉稅風險時,可以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和相關方提供涉嫌違法的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和相關方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內容如實提供。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應當與稅務機關加強涉稅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涉稅信息,稅務機關不得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重復報送。

      第九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規范保存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應當對獲取的涉稅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涉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涉稅信息安全。

      第十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提供涉稅信息;

      (二)瞞報、謊報、漏報涉稅信息,或者因互聯網平臺企業原因導致涉稅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三)拒絕報送、提供涉稅信息。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管理工作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本規定施行前的涉稅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要報送。

      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營利性服務的,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

      第十三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聞編輯: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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